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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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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虽然这种新的法律概念被巴拿马作为离岸业务所采用,然其原始的概念早已在拉丁法国家广泛使用。私人基金是法人实体,通过基金创立人对其财产有目的财产捐赠,达到创立人同财产分离的目的。
传统上,自私人基金的概念从中世纪产生以來,它一直被用于保护慈善利益。很多国家承认及许可公共基金。公共基金为非盈利组织,服务于社会。一般來說,创立及运作公共基金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并受到监管。通常所說的"传统基金"不可以进行商业活动或与盈利有关的活动。
1926 年1 月20 日,列支敦士登公国颁布了公司法,它提出了"家庭基金"(为了一个或多个家庭中成员的私人利益)和"混和基金"(不仅为家庭的利益也为第三方或某些组织的利益)
的商业组织形式。
巴拿马共和国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法中得到靈感,吸收了欧洲模式,创造了一个更具靈活性和现代化概念的"私人基金",它在国际财产计划上显示出明显地优势并可进行商业交易。
"私人基金"的创立依以下程序:一个人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创立人)正式通过"基金章程",其中各方同意交纳资金,为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利益由"基金委员会"管理。"基金委员会"可以或不必受"保护人"监管。
私人基金是信托及离岸公司的组合体。总体來說,私人基金与信托一样的具有如下成份: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创立者的资产转渡或捐赠与基金;私人基金可被取消;通过遗嘱委托一个人可在生前或死后设立基金;它一般为创立者的亲属利益而成立,目的是进行财产的运作、保存、管理和投资;它为财产所有权的保密及获取财政利益而设。私人基金与信托基金的不同之处在于私人基金不同于信托,它是自己财产的拥有者?quot;私人基金委员会"的作用是董事会与"受托人"的合成。私人基金会在公共注册处注册,并像离岸公司一样交纳150
美元(US$150)的特许权税。
管辖私人基金的巴拿马1995 年6 月12 日第25 号法及1995 年8 月8 日颁布的执行细则第417
号详细地规定了基金如何成立及运作。它创建了公共注册处私人基金的章节并规定了此類基金注册的章程修正及取消。
私人基金的规则可应客户要求不在公共注册处注册,这些规则包括受益人的指定及基金财产的分配方式。
我们应客户要求可提供详情。
优点
* 在巴拿马共和国,它们不受任何形式的税赋、征收的制约(除US$150 美元的年费外)。由此它们不交纳所得税、资产税、不动产税、继承税和销售税。
* 基金委员会、保护人、监督机构由于对私人基金的活动、交易及运作有所了解,所以私人基金法规定必须对基金的一切活动严格保密,违者可处六个月的监禁并处最高US$50,000(五万美元)的罚款及要负民事责任。
* 法律不要求公布创立者或受益人的真实姓名。
* 不要求递交年度收入或财政报告。
* 不需举行基金委员、创立者、保护者及监督机构的年会。
* 成立程序及手续快捷。
* 简便的管理程序。
* 合理的注册及续存费用。
* 无最高资产限制。
* 基金可在任何地方(除居住地外)以任何货币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 创立者、基金委员会成员、受益人、保护人或监督者可以是居住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 创立者可以不是基金委员会成员。
* 创立者和基金委员会成员可以是受益人。
* 创立者和基金委员会成员可在世界任何地方召开会议,也可由代理人代表參
加。
* 基金会的登记簿和帐簿可保存在巴拿马或以外的任何地方。
* 基金会章程可由客户或律师或受托人签署,无须透露委托人或财产授与人的姓名。
* 依照简便的续存准则,在其它司法管辖地注册的基金,可转为巴拿马基金并以巴拿马私人基金会的身份继续存在。
* 美元作为法定货币在巴拿马自由流通。巴拿马执行严格的银行保密法。
* 巴拿马被认为是拉丁美洲最强胜和最稳定的民主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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